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24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8月4日出生,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3月26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6月10日出生,住灯塔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5月27日出生,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辽阳县。 被执行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珊珊,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辽阳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等8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市劳人仲字[2022]第841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已向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市劳人仲字[2022]第841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等8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 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