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11民初1153号
原告:辽阳铸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7062-02-1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辽阳铸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辽阳铸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阳铸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