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8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21203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628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39349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