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五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恢62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76976K,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五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3962328358,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联系×。 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2120389,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泉州市三友鸿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66556589F,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龙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五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经公司)、***、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泉州市三友鸿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1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五经公司、***共同归还标龙公司2000万元及其利息(至2017年8月10日止按年利率9%计息,其中200万元自2016年8月11日开始计息,400万元自2016年8月23日开始计息,1400万元自2016年9月9日开始计息;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其中1000万元按年利率9%计息,另1000万元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二、中科公司对前项款项承担连带归还责任。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标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标龙公司在收回第一项所载的2000万元及其利息后三日内,必须将其持有的五经公司的30%股权回转给***,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538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五经公司、***、中科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万元及其利息、***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0996元。 首次执行案号为(2020)苏0682执537号,执行中冻结中科公司投资持有的河南科灵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占有10%的股权,冻结期限3年(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冻结中科公司在(2020)粤13执254号案件的案款,冻结期限3年(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但该案债务人惠州市龙湖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案号为(2022)粤13破申19号。冻结中科公司在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以250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3年(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该工程款尚未结算。**中科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惠安县螺城镇新霞开发区的不动产,**期限3年,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轮候**,顺位第四。冻结中科公司在新乡市平安外国语学校的工程款(以250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3年(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经发函调查该工程款结算进展,协助执行义务人反馈涉案工程款尚未结算支付,在先冻结为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执872号,执行金额为283.07万元,本案冻结排序为第二位。2020年7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已交纳),***承诺于2020年7月底前给付200万元,于2020年9月底前给付200万元,***对***2020年7月底前200万元中未给付的范围内书面承诺代为履行。因***期限内仅给付50万元,经标龙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8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给付150万元的责任。本院扣划中科公司银行存款合计8710258.12元,扣划***银行存款50000元,另加***上述主动履行的500000元,其中收取执行费100996元、案件受理费153880元,将9005382.1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11月10日,标龙公司与中科公司、三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中科公司于2021年3月底前给付标龙公司1200万元,并尽快与其他被执行人一起克服困难,付清余款。二、如中科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三友公司、***自愿代为履行上述1200万元。和解协议达成后,本案裁定终结执行。因上述和解协议未能按期履行,经标龙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82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三友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给付1200万元的责任。 因标龙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0682执恢1178号。恢复执行中,三友公司履行609万元,但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额履行,本院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五经公司、中科公司、三友公司、***、***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新冠疫情影响,标龙公司同意履行期宽限至2022年4月30日。因被执行人宽限期满未履行,标龙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受理后,由***执行,由***实施。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集约化送达中心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五经公司、中科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且部分账户被另案在先冻结。 2.*****名下有牌号为闽D×××**的奥迪汽车,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期限2年,已向***发出责令交付**财产通知书,但***仅向本院交出上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尚未向本院交出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3.限制中科公司注销、名称变更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等工商登记信息变更,限制期限3年(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 4.*****名下坐落于惠州**高新区××街道××路××号房、××号房不动产,证号为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期限3年(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 5.标龙公司向本院反映三友公司已合计履行1200万元,书面申请解除三友公司的冻结、**、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因本院曾扣划三友公司存款,泉州市泉港区住建局以该存款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协调,本院将尚未发放的91万元退回至三友公司该监管账户,三友公司承诺于2022年12月底前自行履行91万元。 三、标龙公司反映与被执行人协商中,同意宽限履行期一个月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暂解除中科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消费限制。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宽限履行期并同意在宽限期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11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如被执行人宽限期满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