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彬、***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0107执3512-3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彬,男,汉族,住海南省五指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彬、***、***与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0107民初2453-2455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2022)琼0107执3512号案件:一、向申请执行人**彬支付38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600元。(2022)琼0107执3513号案件: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72910.8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3993.66元。(2022)琼0107执3514号案件: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东线一号铂金公寓”项目工程款金额为2478739.2元及利息200000元,合计金额为2678739.2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9187.39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相关工作: 向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2022)琼0107执3512-3514号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系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1执288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且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2021)琼01执288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海南海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拍卖。本院已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在(2021)琼01执2883号执行案件的案款予以提取(等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完成后确定数额)。近三个月经再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海口市自然规划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信息。 四、经本院对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进行委托外调,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以对其信用进行惩戒,并在网络媒体“今日头条”对其进行公布。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祥 虎 审判员 王 仔 龙 审判员 欧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 淑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