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8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21203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71民初228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9787元及其利息,诉讼费1088.7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1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查明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的账户2481********以及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3220********_1,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6月6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C0××**、闽C6××**、闽C9××**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80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