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龙钢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706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龙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9660329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开发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21203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兴龙钢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74元,减半收取计2493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