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706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龙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9660329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开发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21203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兴龙钢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74元,减半收取计2493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