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集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庞各庄乐平农产品产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3-17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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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中集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华天大厦14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庞各庄乐平农产品产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四各庄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中集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庞各庄乐平农产品产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认为被申请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将财产转移,恐其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庞各庄乐平农产品产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78736元。申请人北京中集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中集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庞各庄乐平农产品产销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庞各庄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十七万八千七百三十六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