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恒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825民初2307号
原告: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屿东路71号福建工程学院(浦东校区)2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7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恒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大坪村马坑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6281***11H。
法定代表人: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恒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泉水、被告恒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通公司立即向工大公司支付监理费3167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滞纳金(暂计起诉之日为56068.3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恒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恒通公司系连城县莲峰镇海峡客家论坛中心(一期)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于2010年1月份开工,为达到工程监督、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项目之目的,恒通公司委托工大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双方于2010年3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监理费用结算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1年9月份,恒通公司因自身资金及政策等原因导致工程长期停工。工大公司与恒通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进行协商,就监理服务工作数量及费用进行结算。恒通公司确认项目已完成一期论坛中心和五星级酒店项目主体框架施工,面积总计44731.06平方米,双方协商确定监理费按每平方米12元计算,监理费共计536772.72元,扣去恒通公司己付监理费220000元,尚欠监理费316770元。该款虽经工大公司多次催要,恒通公司至今未付。现为维护自身的合理权益,工大公司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恒通公司辩称,1.恒通公司2011年以后已经停止运作,法定代表人也换了好几个,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根本不清楚这件事情;2.滞纳金不应该支持,工程是因为政府政策导致的,就算法庭判令恒通公司要支付滞纳金也应该是从起诉之日算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18日,恒通公司(委托人)与工大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恒通公司委托工大公司监理位于连城县的海峡客家论坛中心(一期)项目;监理服务期限从勘察设计、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造价结算审核以及档案资料归档备案并保修结束;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监理工作报酬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33元/㎡(土建16元/㎡、装修17元/㎡)计取。根据工程进度,按相应完成面积比例的80%计算监理报酬并按季支付,在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95%,余额待档案资料归档备案完毕付清。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工大公司依约对海峡客家论坛中心(一期)项目进行监理。海峡客家论坛中心(一期)项目工程自2011年9月起因政策原因导致停止施工。
2015年11月15日,工大公司与恒通公司就海峡客家论坛中心(一期)项目的监理服务工作数量及监理费用进行结算,并签订《连城“海峡客家论坛中心(一期)项目”监理费结算单》,确认完成主体框架施工面积总计44731.06平方米,监理费按每平方米12元计算,监理费共计536772.72元,扣去恒通公司己支付监理费220000元,尚欠监理费316770元。结算后至今,恒通公司未支付尚欠监理费。
另查明,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经核准后变更名称为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工大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连城“海峡客家论坛中心(一期)项目”监理费结算单》、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工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泉水、恒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恒通公司与工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连城“海峡客家论坛中心(一期)项目”监理费结算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工大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监理职责,恒通公司应按约定向工大公司支付监理费用。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的监理费为536772.72元,扣除恒通公司己支付的监理费220000元,恒通公司还应支付监理费316770元。工大公司诉请恒通公司支付尚欠监理费31677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大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四十条约定,如果恒通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应自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支付滞纳金,但双方未对滞纳金的具体支付标准作出约定,且双方在2015年11月15日结算时也未对监理费的支付期限进行约定,因此工大公司诉请恒通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滞纳金,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仅支持工大公司诉请的滞纳金自起诉之日(2018年10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龙岩市恒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167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3元,减半收取3446.50元,由龙岩市恒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28.50元,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