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89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泾,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后厝村富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2YANUP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闽侯县小箬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小箬乡小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21003642017D。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原告***与被告***、***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闽侯县小箬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