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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89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泾,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后厝村富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2YANUP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闽侯县小箬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小箬乡小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21003642017D。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原告***与被告***、***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闽侯县小箬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