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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09号
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魏素珍,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静,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份一案中,原告利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3元,由原告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超
审判员史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