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16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民终2440号调解书确认:一、双方一致确认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319668元及利息(以2319668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7日按年利率15.4%计付款清日止);二、对于上述款项,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货款本金100万元(该款由***申请执行从冻结账户中直接扣划到位后,***申请解封账户冻结,该100万元的申请执行费用由***负担,***认可不主**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100万元逾期付款责任);应于2021年2月16日前支付货款本金50万元;应于2021年5月16日前付清剩余货款本金819668元及相应利息(包含已付100万元及50万元货款对应的利息);双方一致确认上述100万元及50万元均系对货款本金的清偿,已付款部分不再计息;三、如***冻结的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不足100万元或对于后续50万元本金及剩余819668元货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付,***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五、一审案件受理费39654元,由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654元,减半收取19827元,由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此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与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调查,无房产、无公积金。执行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城县重点工程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进行通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任何线索,同意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应如期得到兑现,但囿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客观限制,即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