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2147号
原告:***,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上**10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祝 娜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