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2216号
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23民初850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2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钟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