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民终159号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523民初67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0元,并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款之日止;二、撤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523民初67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293660.1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59666.5元自202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133993.6元自2022年1月13日期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30元,由***负担530元、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60元,由***负担1160元、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此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主动发起网络系统调查,通过对人民法院与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和管理部门建立的联网系统核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舒城县重点工程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候工程款结算后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
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进行通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任何线索,同意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应如期得到兑现,但囿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客观限制,即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