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504民初1796号 原告: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奥路1609号永利大厦26楼07单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981018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雨山区***88号(中加双语学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896445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埕坪建设)诉被告***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城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埕坪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筑城房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埕坪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工程款208544.83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2月3日起算);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将***恒泰达观天下外墙涂料、刮白等工程发包给原告,现尚欠208544.83元工程款未付(实际施工金额3468544.36元,已收款325万余元)。 被告筑城房地产辩称:双方未结算,已付款需核实等。 经审理查明:2013年和2014年,埕坪建设(原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登记为现名)与筑城房地产分别签订3#、5#、6#、7#、9#、12#楼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协议,1#、7#群房、围墙、10#***漆涂料施工协议,埕坪建设承接前述工程。外墙涂料施工协议的付款方式为竣工验收交付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决算完毕后六个月内付至工程造价的95%,余5%为质保金,保修期二年,每次付款,埕坪建设需开具发票等。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筑城房地产组织工程验收、审定工程结算,埕坪建设竣工资料并入总包方一起验收提交,总包方按筑城房地产收费标准收取埕坪建设水电费用,免费提供垂直运输机械、共用脚手架、资料归档、提供施工水电接口等。 筑城房地产并将1#、2#楼外墙保温、涂料部分第三方未完成工程交埕坪建设施工。 工程已整体竣工交付使用数年。 工程结算未完成。 经埕坪建设申请,本院委托安徽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造价分四项明细,一是已确定部分2323849.91元,二是存在争议部分3、5、6、7楼走廊涂料129096.1元,三是缺失资料部分12#楼外墙+走廊涂料双方已核、1#、2#楼剩余部分252200.8元,四是合同外施工87372.5元。 2018年2月1日12#楼外墙+走廊涂料双方已核价639017.19元。 埕坪建设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曾参与施工争议部分走廊;决算表复印件,证明其制作的决算表中包括争议部分施工。相关验收记录有6#、7#楼走廊施工内容;实际以埕坪建设名义施工的***同期以第三方公司名义施工其他楼栋中包括走廊施工内容。 筑城房地产称争议部分由其他第三方施工,提供与其他第三方施工合同和决算书封面复印件,合同显示工程名称为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层外墙装饰工程,决算书封面显示工程名称为一期反射隔热保温防水涂料施工工程。合同和决算书封面均未显示3#、5#、6#、7#楼走廊涂料内容。 埕坪建设和筑城房地产对已付工程款中的3259099.41元无异议。对2015年2月17日汇入***个人账户的50000元,埕坪建设称银行回单记载用途为还款,不应计入工程款。 筑城房地产另主张应扣除水电费17394.54元。埕坪建设称水电费已付,但未提交支付的证据。 筑城房地产又主张施工吊篮费21万,但未提交具体证据。埕坪建设未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施工协议、鉴定意见书、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鉴定意见书已确定部分2323849.91元、1#、2#楼剩余部分252200.8元、合同外施工87372.5元予以认定。12#楼外墙+走廊涂料按双方已核价639017.19元确定。 争议部分筑城房地产提供的合同和决算书封面名称是反射隔热涂料层外墙装饰等,未显示3#、5#、6#、7#楼走廊涂料内容。埕坪建设提供的验收记录等证据与之相较处于优势地位。埕坪建设关于争议部分由其施工的陈述具有高度盖然性。相应工程款129096.1元计入应付工程款。 筑城房地产应**坪建设工程3431536.5元(2323849.91元+252200.8元+87372.5元+639017.19元+129096.1元)。 二、埕坪建设和筑城房地产对已付工程款中的3259099.41元无异议。 对2015年2月17日汇入***个人账户的50000元,埕坪建设称银行回单记载用途为还款,不应计入工程款。结合***与本案工程的关联性、案涉工程款实际支付中存在其他付给***个人情况、该银行回单所附付款申请等凭证,***坪建设没有提供50000元是因其他法律关系支付的证据,该50000元应为支**坪建设工程款。 埕坪建设称水电费已付但未提交证据,筑城房地产主张的水电费17394.54元从工程款中扣减。 3259099.41元+50000元+17394.54元=3326493.95元。 筑城房地产辩解的吊篮费未提交证据,且双方合同约定“免费提供垂直运输机械等”,该辩解不予采纳。 三、应付工程款3431536.5元减去已付工程款(水电费)3326493.95元,筑城房地产还应给**坪建设105042.55元。 四、筑城房地产负有“审定工程结算”的义务,但案涉工程交付使用数年未审定结算。埕坪建设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结合全案情况自2018年8月1日起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5042.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5042.55元未给付的部分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214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34元,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1元,埕坪(附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03元。鉴定费15000元,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