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3民初1377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
原告**,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妻子。
被告内蒙古安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东风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效荣,董事长。
被告呼和浩特华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
法定代表人王守昶,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筑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是赛罕区大学东街。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总经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广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陕坝路。
法定代表人万自立,总经理。
被告张吉有,男,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
被告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孟建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安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华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筑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广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吉有、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安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华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筑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广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吉有、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乔 睿
审判员 樊 莉
审判员 庆达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