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巴民二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巴彦淖尔市广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万自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监理部负责人。
上诉人***中旗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因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广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宇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4)乌中法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广宇监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五原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土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从2011年4月20日开工,2011年11月30日竣工,总日历天数为220天,五原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图纸包括的全部内容及附属工程的施工。广宇监理公司与国土局于2010年11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巴彦淖尔市广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的矿产检测中心进行工程监理,工程规模:建筑面积5400㎡,普通局部六层框架;总投资:约890万元;监理范围:该工程土建、电照强弱电、采暖给排水;监理内容:施工阶段质量、安全预控施工中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及协调;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一条第(8)款第②段约定:“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酬金按工程结算审计总造价的2.5%计取;2、进场前预付30%进场、主体完工付40%、竣工验收前付20%、审计后付清;3、非监理方的原因如工期拖延,一月内不计费,超过一月按月支付延期监理费。委托人同意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合同还约定了监理期限,广宇监理公司提供的合同监理期限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1年11月30日完成,而国土局提供的合同监理期限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未有完成日期。合同签订后,广宇监理公司对国土局的矿产检测中心进行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国土局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给付广宇监理公司监理费人民币50万元。在国土局的矿产检测中心主体工程竣工后,2012年10月6日国土局与巴彦淖尔市临河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土局将矿产检测中心楼室内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安装、装修)通过招、投标方式以人民币209.9万元的价格承包给巴彦淖尔市临河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工期为2012年10月20日开工,2013年1月10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40天。之后,巴彦淖尔市临河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内部项目部安XX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国土局的矿产检测中心楼室内装修工程委托本公司项目部完成。广宇监理公司在巴彦淖尔市临河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国土局矿产检测中心楼室内装修工程进行施工时未与国土局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却实施了国土局矿产检测中心楼室内装修工程的监理工作,双方及施工方在多份《工程变更签证单》上签字盖章。国土局矿产检测中心楼全部工程竣工后,广宇监理公司以与国土局于2010年11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范围土建中已经包括了国土局矿产检测中心楼室内装修工程监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国土局再支付合同期办公楼装饰、电梯、院落硬化亮化监理费,即办公楼装饰:6997595×2.5%=174939元;办公楼电梯:308000元×2.5%=7700元;院落硬化亮化:119700元×2.5%=2992元,小计185631元;工程延期监理费:669995元÷7×9.6=91885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104481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5日,乌拉特中旗审计局乌审投发(2013)78号审计报告中表明:“建设单位已对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的矿产检测中心办公楼及附属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总额为人民币32658483元,其中:办公楼及附属工程人民币22449209元;办公楼装饰工程人民币8331082元;办公楼亮化工程人民币122220元;办公楼视频会议系统监控网络工程人民币1447972元;电梯工程人民币308000元。经审核审减工程结算人民币4410623元,审计认定结算总额应为人民币28247860元,其中:办公楼及附属工程人民币19374593元;办公楼装饰工程人民币6997595;办公楼亮化工程人民币119700元;办公楼视频会议系统监控网络工程人民币1447972元;电梯工程人民币308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土局所建设的“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矿产检测中心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虽未与广宇监理公司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但广宇监理公司实际实施了对“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矿产检测中心办公楼”室内装修的监理工作,国土局对广宇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未予否认,并由广宇监理公司在“工程变更签证单”上监理单位栏内签字盖章。故国土局是对广宇监理公司监理行为的同意,应当承担给付广宇监理公司监理工作报酬的义务。又因双方未签订监理合同未约定监理报酬,对广宇监理公司应取得监理费的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该规定中确定: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调整系数为1.0,Ⅱ级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高程调整系数为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500万元为16.5万元、基价1000万元为30.1万元。根据办公楼装饰工程造价人民币6997595元,该工程属建筑市政工程中建筑和人防类型,属Ⅱ级装饰和装修工程复杂程度特征,***中旗海拔高程在2001m以下,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计费额处于区段值500万元(收费基价为16.5万元)与1000万元(收费基价为30.1万元)之间,则对应于本案监理费计费额6997595元的收费基价为{16.5+(30.1-16.5)÷(1000-500)×(6997595-500)}×10000=219334.58元,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计算中的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本案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为219334.58元×1×1×1=219334.58元。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浮动幅度值是发包方和监理方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本案双方未签订本案争议的监理内容的监理合同,无法确定浮动幅度值。故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矿产检测中心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监理服务费应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219334.58元计算,而广宇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国土局支付办公楼装饰监理费174939元未超出基准价,予以支持。就施工监理服务费给付时间双方未有约定,而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矿产检测中心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竣工时间为2013年1月20日,国土局又未向法院提供该装饰工程的实际交付时间,故国土局给付广宇监理公司室内装修工程监理服务费应确定为2013年1月21日,逾期未给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由国土局承担利息。广宇监理公司诉称在2010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范围为该工程土建、电照强弱电、采暖给排水,土建已包括地基基础部分、主体结构部分、建筑装修装饰部分、建筑屋面部分,故该合同中包含了本案争议的国土局矿产检测中心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监理,不需要另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国土局对广宇监理公司的主张不认可,且国土局对“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矿产检测中心楼及附属工程”和“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是分别进行的工程招投标并分别签订的施工合同,不是一个总施工合同,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确定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5400㎡普通局部六层框架,故对广宇监理公司主张的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包括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的监理,不予支持。对广宇监理公司要求国土局给付办公楼电梯监理费308000元×2.5%=7700元、院落硬化亮化监理费119700元×2.5%=2992元的诉讼请求,因在举证期限内和开庭审理时未能向法庭提供其对办公楼电梯工程、院落硬化亮化工程进行监理的证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对办公楼电梯、院落硬化亮化进行监理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广宇监理公司该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广宇监理公司要求国土局给付工程延期9.6个月的延期监理费669995元÷7×9.6=91885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一条第(8)款第②段约定:“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及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中约定:“委托人同意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对工程延期及延期监理费有明确约定,但国土局不予认可广宇监理公司延期监理的事实,而广宇监理公司虽然给国土局矿产检测中心办公楼进行延期监理,但至庭审结束后,广宇监理公司提供的证据对延期监理的时间即附加工作日数暂不能确定具体的天数,如延期监理中有无冬季施工等,故对该诉讼请求待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另行裁决。综上,对广宇监理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国土局辩称广宇监理公司并未实际对国土局矿产检测中心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进行监理,广宇监理公司无权要求国土局支付工程监理费的辩解理由因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一、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巴彦淖尔市广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人民币17493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1日起至给付清监理费为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巴彦淖尔市广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给付办公楼电梯、院落硬化亮化监理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7元,由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负担2334元,巴彦淖尔市广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元。
上诉人国土局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为国土局矿产检测中心办公楼的室内装修工程也由广宇监理公司实际实施了监理工作,应当承担给付监理工作报酬的义务,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国土局与广宇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了监理的工程范围为土建、电照、采暖、给排水,并不包括室内装修监理,且之后广宇监理公司也未实际实施室内装修监理工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工程变更签证单”并未在庭审中出示,也未经双方当事人的质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的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219334.58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广宇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广宇监理公司答辩称,监理合同中已包括室内装修的项目,有工程签证单为证,国土局应该支付室内装修的监理费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广宇监理公司提供了一份《关于中旗国土资源局矿产检测中心工程至今未竣工初验的说明》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欲证明广宇监理公司开工竣工的时间及监理的内容,监理费的收费计算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国土局对此均不予认可。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本案中,国土局将其承建的矿产检测中心的土建工程发包给五原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同时委托广宇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了监理的范围、内容及报酬的计算方法等,合同签订后,广宇监理公司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履行了监理义务,国土局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监理报酬。2012年,国土局又将矿产检测中心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巴彦淖尔市临河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公司又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室内装修工程交由***施工,国土局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并不包括室内装修监理,且广宇监理公司对室内装修工程也未实际实施监理。经审查,对室内装修工程,双方虽未签订监理合同,但广宇监理公司实际履行了监理义务,有一审法院向装修工程承包人安XX所作的调查笔录以及调取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在卷为凭,国土局应给付广宇监理公司对矿产检测中心室内装修实施监理的工作报酬。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监理报酬也未进行约定,一审法院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得出国土局应支付广宇监理公司矿产检测中心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监理报酬,广宇监理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未超出该价格,从而对广宇监理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国土局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9元,由上诉人***中旗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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