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14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达程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顺沙规划路6号。
法定代表人:程兆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泰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258。
法定代表人:叶浠,经理。
上诉人北京瑞达程士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泰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9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瑞达程士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瑞达程士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王蕾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