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3132号
原告:北京中泰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2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0573963。
法定代表人:叶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喆,北京高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拓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0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977767012。
法定代表人:赵朝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中泰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拓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北京中泰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泰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泰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中泰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珊珊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