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建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3破申16号
申请人:绍兴市建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新城财智大厦7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高翔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绍兴市建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绍兴市建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执行局将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初步查明:被申请人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在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80万元,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人绍兴市建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2017)浙0683执327号执行一案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已无法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另经本院核实,被申请人在本院尚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完毕,其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申请人绍兴市建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绍兴市建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潘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PAGE\*MERGEFORMAT?2?
?PAGE\*MERGEFORMAT?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