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建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3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建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8379-2),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新城财智大厦7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41429-3),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高翔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系公司监事。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建工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执2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626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三江工业功能区的房产(另行设定抵押,另案处置中),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健民
审判员章志标
代理审判员潘立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