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终1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国石文化城5幢125-225。
法定代表人:陈淑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建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8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要求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戚彬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