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3民初2158号
原告:安徽香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
法定代表人:汪思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创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临泉路交口万科中心1202/div>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
原告安徽香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创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香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香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香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计1055元,由安徽香叶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世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左可可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