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财保325号
申请人:丁点云,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安徽创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临泉路交口万科中心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981660。
法定代表人:朱秀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明星,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丁点云与被申请人安徽创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胡明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丁点云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创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胡明星名下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丁点云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丁点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创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胡明星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丁点云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薛智勇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