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建省垵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1577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341971。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B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0750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5183。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133180。
被告:福建省垵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莲岛西路580号宏日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3Q6E1U。
法定代表人:曾彬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佑平,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135759。
原告***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建省垵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