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品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工兴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052807148。
法定代表人:林元绸。
被执行人:温州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永盛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MA2AQ65R0。
法定代表人:李经锐。
申请执行人浙江品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6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品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股权及有价证券。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6执5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荷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建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