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12063号
原告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伟业公司)与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键公司)、第三人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装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平,被告百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丽君、许杰锋,亿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百键公司与中装伟业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两份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时效,双方于2021年11月17日办理结算,应视为双方对付款达成新的合意,构成时效中断,故对百键公司辩称中装伟业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依据建设单位的付款比例支付工程款。根据亿信公司的陈述,亿信公司已向百键公司支付结算金额90%左右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大部分系因百键公司的债权人申请保全而无法支付。考虑到亿信公司未提出其它拒付理由,亿信公司未支付大部分尾款系百键公司涉诉导致亿信公司付款被冻结所致,亿信公司未付款确实存在一定客观原因,该客观原因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中装伟业公司承担,故应认为百键公司与中装伟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现涉案工程自竣工验收已过五年质保期,且双方已办理结算,百键公司已向中装伟业公司支付两份合同的工程款共计334万元,中装伟业公司要求百键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剩余工程款金额根据双方的结算单和已付款金额确定为213 640元。 关于利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延期支付的分包工程款项不计利息,中装伟业公司主张百键公司恶意拖欠工程款不应适用该合同条款。因百键公司与亿信公司于2021年8月方完成结算,而亿信公司的剩余应付款大部分被冻结,百键公司已根据亿信公司的付款比例向中装伟业公司支付了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不属于明显恶意拖延的情形,故中装伟业公司要求百键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德创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创鸿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将名称变更为中装伟业公司。亿信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 2014年5月20日,百键公司(总包方,甲方)与德创鸿源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两份,编号分别为zfy-2014-006、zfy-2014-010。zfy-2014-006合同约定百键公司将紫芳园五区1#、3#、5#楼防火门工程分包给德创鸿源公司,合同价款暂定为728 733元;zfy-2014-010合同约定百键公司将紫芳园五区1#、3#、5#楼户门及垭口工程分包给德创鸿源公司,合同价款暂定为2 817 599.04元。两份合同均约定:在分包单位完成的施工部位经验收合格后,依据每月监理单位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后,依据建设单位付款比例,按分包方所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已完工程量的费用比例的75%逐次支付分包单位进度款;竣工后支付至80%,结算后一年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质保期5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延期支付的分包工程款项不计取利息。 2021年11月17日,百键公司在德创鸿源公司出具的两份竣工结算单上盖章,确定zfy-2014-006合同的结算金额为728 733元,zfy-2014-010合同的结算金额为2 824 907元。 庭审中,百键公司与中装伟业公司均认可工程竣工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百键公司就两份合同的已付工程款共计334万元。 另,百键公司与亿信公司于2021年8月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140 047 757元。百键公司主张,截至 2019年1月31日,亿信公司共向其付款130 300 000元,其向中装伟业公司付款的比例已超过亿信公司向其付款的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一、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13 640元; 二、驳回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5元,由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98元(已交纳),由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2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薇
法 官 助 理   王培松 书  记  员   李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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