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4307号 原告: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361(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盛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2号盛景金领域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盛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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