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6832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对原告***诉被告***、**、靳大魁、中装伟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蓝院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2)京0113民初68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二行“公民身份号码×××1”修改为“公民身份号码×××”。
审判员 棋其格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