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5271号之一
原告:安徽华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严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华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华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华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62元,减半收取计9481元,公告费400元,由安徽华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柴莹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