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执29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合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翠竹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738104。
法定代表人:武迎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肥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合铜路交口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3003008219L。
法定代表人:黄德育,局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国合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肥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09月05日向肥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肥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义务:(1)向安徽国合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监理酬金447643元;(2)向安徽国合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007.50元,申请执行费6776元。但被执行人肥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肥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473376.9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黄邓明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