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5民初236号
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54元,减半收取计12977元,由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速录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