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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甘0502执保79号
**与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在执行期间,依据(2021)甘0502民初17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解除冻结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账户内存款114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已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玉峰
书记员 焦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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