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782民初1886号
原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牙克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2-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遗漏重要当事人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4元,减半收取43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冠男 人民陪审员  高恺霞 人民陪审员  张 宇
书 记 员  董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