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智勇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402民初6646号
原告内蒙古智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智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智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2-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智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