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30民初53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山物流园商贸城以北、汇通路以东东浩商业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80元,退回原告14240元,减半收取14240元,由***负担。
审判长张雪
人民陪审员李洪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闫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