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2民初2102号
原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汇通东路东昊大厦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广州路42号436室。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被告:牙克石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小区B7-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风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牙克石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710元,减半收取计59855元,由原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