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赤峰市源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2944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会计,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市源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河畔景地五区5-6-4-040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6月28日,汉族,市民,住赤峰市新城区。 被告:***,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新城区。 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山物流园区商贸城街以北、汇通路以东,东昊商业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赤峰市源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74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