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古月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327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仁县永定镇。
被执行人江西省古月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唐跃农,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执行周祥与江西省古月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本院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江西省古月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仁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7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