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黄山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003民初88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省古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巷55号西单元303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山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第三人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第三人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黄山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处未领取的工程款1044861.43元予以财产保全,并以案外人***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006391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本案能够顺利审理,申请本院对第三人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黄山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处未领取的工程款1044861.43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第三人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黄山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处未领取的工程款1044861.43元予以冻结,在案件未执行完结之前不得支付; 二、对案外人***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006391号】予以查封,限制其过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