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复80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盛达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吕喜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通牛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大化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毕春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贾立亨,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异1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李会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