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6696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告:天津顺福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河工业区聚兴道****楼20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5914982Y。
法定代表人:*成安。
被告:***,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盛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1352XF。
法定代表人:吕喜正。
原告***与被告天津顺福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