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3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贾利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盛达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吕喜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议定:双方共同向法院递交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法院解冻后,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于2020年12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工程款445872元,仲裁费54065元,共计499937元;余款300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563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直接交法院。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现已按双方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费56368元已汇到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表示已收到第一期钱款499937元,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说明,同时表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费56368元已上缴完毕。因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且已如约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津03执66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伟
审判员 戴建勇
审判员 王 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立晖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