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公众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8324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对原告***诉被告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公众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做出的(2019)津0116民初8324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0116民初8324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二行“13258.30元”,补正为“135258.30日”。
审 判 长  司 媛
人民陪审员  高晓盼
人民陪审员  王晓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樊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