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1447号 原告:**。 被告: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盛达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1352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弢,***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雅马哈电子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经济开发区洞庭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529761。 法定代表人:川濑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天津雅马哈电子乐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天津雅马哈电子乐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