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科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路(海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3执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科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占,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中路(海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科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路(海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中路(海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科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200000元、利息27383.2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中路(海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全费5460.37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有坐落于原民爆公司院内的土地信息,本案已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保全查封的大罐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情况表示认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中路(海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22)黑108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83执4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