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3财保86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科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五条路海浪路原菜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占,该公司监理总监。
被申请人:中路(海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原民爆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牡丹江市科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路(海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的十二个储油罐(十个立式储油罐高11.1米,宽9.27米,两个卧式储油罐)价值约51.7万元。由担保人***、***共有的登记在***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024x5号),建筑面积99.31平方米房屋一处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科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且由***、***提供担保,应予以支持。为防止申请人牡丹江市科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中路(海林)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对***、***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中路(海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原民爆公司院内)的十二个储油罐(十个立式储油罐高11.1米,宽9.27米,两个卧式储油罐);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中路(海林)新能源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使用、变卖、转让、抵押及损毁;
二.查封担保人***、***共有的登记在***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024x5号),建筑面积99.31平方米房屋一处。查封期间由担保人***、***保管及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抵押及损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105元,由牡丹江市科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