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0406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长治市潞城区中华大街406号。
法定代表人韩旭军,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长治市信誉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南大街东华门36号(原18号)。
法定代表人顾焕文。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潞建法罚字(2018)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潞建法罚字(2018)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罚款100000元;2、停止违法建设。同年,10月26日送达回证注明收件人为王红斌(潞城区黄牛蹄乡土脚村党支部书记),2019年7月23日对王双勤询问笔录中其陈述,正式文书没有交于长治市信誉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一下条件:(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无法证明该处罚决定书已向本人直接或者邮寄送达,不能证明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潞建法罚字(2018)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彦亮
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 李 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