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中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湖州中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02民初4020号
原告:**中,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住浙江省临安市太湖源镇。
原告:***,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中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州中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至